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指引(试行)》的通知
桂金监贰〔2022〕13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2-10-18

各设区市金融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指引(试行)》已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真实反映业务质量,促进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2〕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三)及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四)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及核销呆账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业务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借款人履约能力以及业务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业务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 风险分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一)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类:借款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业务风险分类是通过评估贷款业务风险预计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程度进行分类。主要参考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管理状况。

(八)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置后的情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不允许以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但可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九条 同一户债权原则上不允许拆分分类,该借款人的任一笔业务发生分类调整事项,其他贷款业务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风险程度、抵押物或担保情况等作出符合真实情形的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嫌疑。

(二)改变贷款用途。

(三)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含展期)不超过90天(含)。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经小额贷款公司评估抵质押资产覆盖贷款本金比例低于1.2倍。

(二)担保抵质押物被查封、借款人、担保人出现严重行政处罚或出现重大被诉案件。

(三)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或损失类,具体分类时要结合借款人信用状态、经营情况、现金流状况、担保措施等因素审慎进行风险分类。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含展期)超过90-180天(含)。

第十二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一)经小额贷款公司评估抵质押资产覆盖贷款本金比例低于1倍。

(二)借款人涉及重大不利事件,被有权部门勒令停止经营。

(三)本金或者利息逾期(含展期)超过180天以上。

(四)借款人因恶意逃废债、存在老赖行为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十三条 下列贷款应归为损失类:

(一)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无重组盘活可能。

(二)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预计能收回极少的本金,经小额贷款公司评估贷款损失概率在80%以上。

(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将不良类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逾期的本息已全部偿付。

(二)经小额贷款公司评估认为,借款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

(三)经小额贷款公司评估认为,借款人新提供担保抵押物后能够覆盖当前债务本息。

 

第三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和修订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保证贷款分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贷款档案管理,保证分类资料和档案准确、连续、完整。

(四)建立有效的贷款组织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业务类别、合作机构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单位业务组合特征,明确各类业务风险分类的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完善业务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至少每季度对全部业务进行一次风险分类。对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应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业务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本指引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贷款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包括业务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年度考评时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小额贷款公司,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指引制定公司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的标准和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或修订贷款分类制度后30日内报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全区小额贷款公司新发生的业务按本指引要求进行分类。



相关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指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