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2019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 Xi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XM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组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搭建沟通桥梁,反映会员诉求;提供专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妨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声誉。

四、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贷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与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三)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贷款知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六)创新服务方式,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业服务。

五、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普及金融知识,促进金融意识的提高;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强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二)组织推荐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关注行业热点、焦点与难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相关内容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按照规定须经审批的,获批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

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被授权代表需事先征得本会同意。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理事长)和监事(或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任职前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进行任职前公示,会长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述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内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出协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六)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被授权代表需事先征得本会同意。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党支部办公室设在协会的住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禁止使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创办经济实体。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自治区民政厅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