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桂金监贰〔2023〕8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3-04-10

各设区市金融办,各相关地方金融组织: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谈话)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约谈(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运作,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约谈(谈话)包括设立谈话、变更谈话、监管约谈。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六类机构组织开展约谈(谈话)工作,约谈(谈话)工作存在较大难度或无法独立完成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约谈(谈话)工作。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中发现六类机构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视情况采取约谈(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章 约谈(谈话)对象、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设立谈话适用于对新批准设立的六类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谈话。

第六条 下列情形需进行变更谈话:

(一)六类机构发生单次股权变更(新的受让股东)比例超过50%及以上,需对新的受让股东进行谈话。

(二)六类机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同时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人数超过40%及以上,以及合并、分立等事项时,需对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谈话。

(三)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如有必要还需对股东进行谈话。

第七条 下列情形需进行监管约谈:

(一)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年审及六类机构年度考评和现场检查提交报告之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对辖区内出现违规行为的六类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二)日常监管中六类机构出现冲破监管“底线”“红线”的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或反映的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约谈违规六类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六类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涉嫌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潜在违法违规风险情形,应及时约谈六类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约谈(谈话)主要内容:

(一)设立、变更谈话主要向谈话对象进行行业的政策宣传,引导公司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的发展理念。

(二)监管约谈主要向约谈对象了解核实相关风险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宣教强化依法合规意识,识别、评估、分析、监测、防范经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导合规经营,提出监管整改要求。

第九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提前书面通知需要约谈(谈话)的对象,告知约谈(谈话)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约谈(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委托相应人员代理。需整改的公司在约谈(谈话)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条 约谈(谈话)对象无故拒绝、推托,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以及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按照六类机构所对应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评级及监管。通报批评后仍拒不整改的,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辖区六类机构的约谈(谈话)档案,应包括签到情况、约谈(谈话)记录、约谈(谈话)纪要和整改情况。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季度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约谈(谈话)情况报告,约谈(谈话)情况作为年审、年度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签到表

      2.约谈(谈话)记录

      3.XX市XX公司的整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