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金融办,各相关地方金融组织: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六类机构监管,建立健全六类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预警。预警管理应覆盖到六类机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各个操作环节。
(二)快速响应。相关责任单位对发现的各种风险信息,须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举措。
(三)真实准确。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对各种风险信息进行识别、分析,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属地管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将监测收集到的风险信息逐级上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全区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及风险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六类机构风险防范及风险处置机制,指导检查全区各地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程序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牵头负责六类机构重大和特别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三)指导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风险预警和较大、一般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研究制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原则、处置方式、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五)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六类机构的日常风险监管,研判、预警苗头性风险,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黑恶势力线索等依法依规处置。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六类机构风险事件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
(二)风险事件发生时,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有关情况,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三)负责处置六类机构一般性和较大风险事件;负责落实重大和特别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协调辖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展开相关处置工作。
(五)风险事件结束后,尽快消除风险事件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对该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立体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与资源共享,通过风险排查、跟踪监测、统计分析、预警提示等措施,实现六类机构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第七条 六类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风险监测预警台账,按照规定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风险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风险事件分级
第八条 六类机构风险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六类机构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或因复杂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防止不利影响扩散;当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一)特别重大风险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风险事件:
1.具有全区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风险事件;
2.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风险事件。
(二)重大风险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风险事件:
1.影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域但危害或消极影响较大的风险事件;
2.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风险事件。
(三)较大风险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风险事件:
1.影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域但危害且消极影响较小的风险事件;
2.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单独应对的风险事件。
(四)一般性风险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风险事件:
1.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不大、不会影响区域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事件;
2.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的风险事件。
第四章预警方式
第九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方式充分预警:
(一)充分运用相关企业被执行信息,排查辖区内六类机构有无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涉嫌非法集资、参与黑恶势力等情形,对六类机构的法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测。
(二)充分运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掌握的企业信息、行业动态等,加强对六类机构日常经营行为和风险苗头的监测研判。
(三)充分运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六类机构资金异常变动线索,摸排六类机构资金来源和流向,加强资金流的监测。
(四)充分运用行业监管系统、电话或来件举报信息以及行业年审和年度考评等监管手段,加强对六类机构的风险监测。
(五)加强广告监测、资讯信息排查清理、舆情监测工作,注重线下线索收集,运用网格化管理优势,深入基层,加强对社区、街头、路面的涉及六类机构的广告信息收集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
第十条 六类机构应当参照以上做法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预警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五章处置措施和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分级处置。六类机构一般性和较大风险事件由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单独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由属地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下及时处置,并通报所在地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由属地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启动自治区级处置预案。六类机构涉及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导致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设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急指挥部。
第十二条 六类机构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六类机构关于风险(处置)情况的报告模板》(见附件3)的形式报告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口头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告,并按要求落实处置措施,详细信息、处置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4小时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视情况向全区六类机构和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报风险警示。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六类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形成风险处置报告,同时报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六类机构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统一格式、内容对外介绍和阐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重大事件陈述;重大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六类机构报告涉密信息,须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高位推动,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全力推进、上下齐心协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格局。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日常监管、定期摸底排查、实施网格化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方式等措施,切实加强六类机构重大风险的监测预警。要加强资源信息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利用“互联网+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监管系统等平台信息,及时收集分析辖区内六类机构的各类监管信息。要统筹整合属地公安、法院、市场监管、人行、银保监等部门涉及六类机构的涉黑涉恶信息、被执行人信息、违法广告宣传及舆情信息、可疑资金信息等,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重要敏感信息,迅速预警、研判和处置。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和银保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互通,并积极发动社会群众广泛参与。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利用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手段,通过年审、现场检查和年度考评,及时识别、发现风险苗头或隐患,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和早期阶段。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准确甄别,分类处理各类线索。对一般线索,持续跟踪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警提示,引导六类机构依法经营。对风险隐患线索和涉案线索,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置或移交(涉嫌犯罪的),做好维护稳定相关工作。对跨省(区、市)线索,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防范风险扩大蔓延。
第十九条 六类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末前将上年度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情况报送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末前将上年度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情况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六类机构风险预警事项
2.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六类机构风险(处置)情况的报告模板
3.六类机构关于风险(处置)情况的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