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金融办,各相关地方金融组织: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六类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处置六类机构突发事件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六类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突发事件与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六类机构突发事件,是指六类机构突然发生、难以预测并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六类机构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被聚众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六类机构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发生六类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非法放贷,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暴力讨债等涉黑涉恶严重违法违规事件;
(三)发生六类机构非法集资(特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等涉嫌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六类机构风险事件;
(四)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监管平台(自治区级)系统性故障引发的风险事件;
(五)发生其他影响六类机构稳定运行的突发风险事件。
第三条 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协调,科学决策。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配备必要人力资源,及时掌握信息、开展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级处理。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六类机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及六类机构的运行指标、风险指标及股权、高管人员变动等,建立相应的六类机构突发风险事件预警监测系统,明确风险事件分类标准,对六类机构各类风险事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动态跟踪和科学评估。一旦六类机构发生突发风险事件,及时研判、提出分类分级意见,为进入相应决策程序及决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三)快速反应,依法处理。利用行业监管平台,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处置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区六类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研究有关重大事宜,协商应对策略,宣布启动和终止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预案,确定处置工作的要求、步骤和完成时间;协调相关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努力消除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维护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负责接收、管理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相关资料和信息及建档。
第五条 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类机构的日常监管,负责宣布启动和终止较大和一般突发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本地区六类机构突发事件上报和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要研判、预警辖区内六类机构的苗头性重大风险,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黑恶势力线索等依法处置。
第六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立体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与资源共享,通过风险排查、跟踪监测、统计分析、预警提示等措施,实现六类机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预防和早处置。
第七条 六类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监测预警台账,突发事件一旦发生,要第一时间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适时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进行总结并报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三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八条 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六类机构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或因复杂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防止不利影响扩散;当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区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突发事件;
2.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突发事件;
3.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不能单独应对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影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域但危害或消极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2.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协同解决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影响限于设区市行政区域但危害且消极影响较小的突发事件;
2.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单独应对的突发事件。
(四)一般性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1.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不大、不会影响区域稳定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
2.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单独应对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
第九条 先期处置。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不超过2小时)上报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视事件严重情形(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事发单位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第十条 实行分级响应。根据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立即上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督促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切断风险源,控制风险和影响,切实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
Ⅱ级响应: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立即上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协助属地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处置方案,及时切断风险源,控制风险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区经济和社会稳定。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并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切断风险源,控制风险和影响,维护当地经济和社会稳定。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密切关注有关动态,并根据需要对事件处置进行指导。事中或事后研判情形后,重要信息向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切断风险源,消除风险和影响,维护当地经济和社会稳定。
六类机构涉及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导致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事发单位应及时上报自治区、设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急指挥部。
第十一条 快速反应。发生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事发单位、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信息收集和报告应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事件确认后,立即进行应急响应。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在处置六类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第十二条 评估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六类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等。对与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六类机构突发事件的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