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生产规范
来源: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2-11-11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行业经营安全风险,11月8日,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生产规范》,请各小额贷款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以下为《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全文: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条 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强化安全理论学习和安全技能培训。全年集中安排学习培训安全生产理论和技能不少于2次,切实把安全生产理念贯穿到公司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第三条 构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四条 坚守主业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依法合规经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 坚守主业经营放贷业务。

(二) 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三) 与借款人产生借贷行为,应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四) 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

(五) 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在催收贷款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收款时,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以各种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第五条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日常经营要以贷款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通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业务能力等落实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十不准”:

(一) 不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 不准非法高利放贷;

(三) 不准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

(四) 不准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

(五) 不准开展“现金贷”、“校园贷”、“套路贷”及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六) 不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再高利进行转贷;

(七) 不准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及账外经营;

(八) 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跨区域发放贷款及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九) 不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登记事项;

(十) 不准组织和参与其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

第六条 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贷款通则》等政策规章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经营制度:

( 一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二) 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三) 风险控制制度;

(四) 抵质押物查验、保管制度;

(五) 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六) 舆情、重大事项、可疑情况等报告制度;

(七) 其他确有需要建立的安全制度。

第七条 加强安全生产自查。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自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八条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将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监管检查 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督促公司加强整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安全生产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