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打出制度组合拳,继《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之后,印发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指引》),弥补制度短板,统一业务规则,搭建制度框架,完善顶层设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识别、防范和控制业务中的风险隐患,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合规为本”的经营理念。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试点伊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就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也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但试点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分类相关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多年来参照银行业的五级分类进行业务风险分类,执行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不够、指标刚性约束不足等,不能达到在风险分类中准确识别、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隐患的效果。
《风险分类指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并在银行业风险分类标准基础上,充分结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特点和行业现状,将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归类时本金或者利息逾期(含展期)天数的标准延长了,关注类调整至不超90天(含)、次级类调整至超过90-180天(含)、可疑类超过180天以上。
《风险分类指引》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证贷款分类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贷款档案管理,保证分类资料和档案准确、连续、完整。建立有效的贷款组织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风险分类指引》的出台,将有效督促和指导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业务风险分类制度,提升行业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减少不良贷款攀升、优化行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