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合浦县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的批复
桂金监贰函〔2022〕40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2-04-28

合浦县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组:

你公司《合浦县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筹建事项的请示》(合浦银兴泰司筹办报〔2022〕3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修订版)》(桂金监贰〔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合浦县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权结构。北海合浦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曾文、曾建国、刘昌业、梁永春、龙光华、徐民建、陈锦燕分别出资200万元共同发起成立合浦县银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二、系统专管培训。你公司须在筹建期内委派人员担任系统专管员,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培训。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工作须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资人;筹建工作完成后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开业;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