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大化瑶族自治县恒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桂金监贰函〔2022〕1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2-04-01

大化瑶族自治县恒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公司《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恒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恒金司筹办报〔202106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修订版)》(桂金监贰〔20195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大化瑶族自治县恒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具体事项如下:

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旭。

四、公司住所为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化东路131号第一层。

五、公司业务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其他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业务。

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黄旭大化瑶族自治县恒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大化瑶族自治县恒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接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池市财政局、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八、请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此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河池市财政局、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备案。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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