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作品展示 | 公证+执行
来源:桂林市海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作者:赵玲玲
时间:2022-03-17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简称赋强公证,是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一、案例简介

借款人陈 XX 购买桂林市某项目楼盘的房产,因其负债过多,银行拒绝抵押贷款, 转向我公司申请抵押贷款。通过调查,借款人符合授信审批政策,贷款条件为:完成房产抵押手续和办理赋予强制公证后放款。2019 年8月29日发放贷款 7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期限12个月。贷款发放后,我公司定期贷款跟踪检查。2020年1月适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2月下旬复工后信贷员第一时间对所有借款人进行疫情影响情况的调查,发现借款人陈 XX 因疫情导致经营受挫,其在福州经营的服装批发生意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生意已全面停止,现金流出现严重问题,已逾期两期未归还本息,借款人提出延期支付本息的申请,后经我公司调查,考虑到借款人过往还款的信用度和还款的意愿较为真切,同时也响应国家对金融机构在信贷上给予小微企业适当倾斜和扶持、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等倡议。为帮助借款人渡过疫情后的难关,我公司同意以每月分期还部分款的方式至 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并免收在此期间延迟归还本金的罚息。之后我公司均履行常规的贷后检查,客户均表示逐渐在恢复经营,但由于积压货过多,客流量很少,未见明显的市场效果,借款人仍继续想办法自救,期间借款人有按照还款计划归还部分所欠本息。至6月中旬贷后检查,了解其经营仍无较大起色,就所欠本息的还款来源进一步沟通,借款人表示计划将其名下福州的一套房产挂在中介公司出售,拟筹集资金来偿还贷款,但之后再联系借款人,借款人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不回短信至最终手机关机失联。

二、催收

我们认为借款人本人仍有还款的意愿,但也确因疫情的原因致使其服装批发的经营严重受挫,而采取的自救措施没有起到效果,同时借款人还其他贷款的压力也较大。我公司于2020 年7月通过短信催缴和 EMS 送达催缴函,同时继续尝试联系借款人,2020年8月借款人仍然处于失联,9月我公司根据赋予强制公证文书中强制执行的条款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

三、公证书显成效,强制恩威并施,成功收回全部本息

2020年9月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中公证处公证员根据我们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发函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但借款人仍处于失联,强制执行公证约定的宽限日前届满,2020年10月我公司取得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当月我公司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到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桂林市各区法院均没有使用过由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先例,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院长高度重视该案件,双方多次进行案件细节的了解和交流,后院长亲自带领法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法院执行部门的负责人等一行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现场调研、学习和交流,调研后院长第一时间组织法院执行部门召开会议,就如何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法治桂林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给予指示和极大的支持,并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

2021年2月该案件正式由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叠彩区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给我公司在桂林XX 楼盘的房产,2021年4月法院再次发出《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

迫于法院强制执行对借款人产生的威慑力,借款人在失联几个月后于 2021年4月主动电话与我公司取得联系,经过双方沟通,我公司同意免除借款人逾期利息和罚息,为减少借款人违约成本,给予借款人1个月的时间找寻合适的买房人,最终借款人在法院法网拍卖抵押房产前还清了所有借款,我公司成功收回全部本息。

四、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经济乃至资本经济的往来,日益增多的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由于法院财力、物力、人力有限,大量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院带来繁重的工作压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有效执行是多渠道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前期办理,早期防范风险,增强信贷风险控制;

(二)无须起诉,直接进入强执程序,避免财产转移风险,实现债权的快速回收;

(三)依靠法律威慑作用,有助于提高客户还款自觉度,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

(四)有助于金融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

(五)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节约债权回收的成本,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快速回收;

(六)减少债务人诉讼费用的违约成本;

(七)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及双方当事人讼累,增加公民诚实守信、守法意识,降低司法成本,对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并为政府管理者对经济金融市场的管理提供手段和基础。

五、案例启示

利用非诉讼手段合理确权施压最终实现风险的化解是该笔风险项目化解的关键所在,同时非诉讼手段节省了诉讼时间、节省了诉讼费用,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占领执行先机,保证小贷公司的资金安全,实现债权的快速回收。

桂林市海鑫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此笔抵押贷款是桂林市首个使用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成功收回全部本息的案件,开启了桂林市采用《强制执行公证书》非诉执行的先例,为桂林市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今后采用非诉方式收回逾期贷款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并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