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金融办:
你办《关于同意筹建北海市金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北金办报〔2021〕122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修订版)》(桂金监贰〔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海兰庭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1530万元;郑良国、张慧、李海铭分别出资300万元;郑先进、童吉访分别出资210万元;高雪出资150万元共同发起成立北海市金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二、请你办负责通知并督促北海市金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筹建工作。
三、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资人。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开业。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