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复
桂金监贰函〔2021〕152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作者:
时间:2021-12-03

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引》(桂金办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法定代表人由李志辉变更为林光亿。

二、请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登录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信息系统更改有关从业人员信息。

特此批复。

 

 

       20218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