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司尘埃落定,当事人想申领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却可能因为各种程序往返于法院。这一难题在广西将迎刃而解。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出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0月26日起,广西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将自动生成。当事人想申领,自己就能搞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再审、退还诉讼费的,当事人也不再需要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据了解,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对当事人办理很多法律业务非常重要。过去,当事人想申请该份证明,需要找一审或二审法院主办法官办理,由于裁判文书的送达需要一定的程序,当事人往往不知道何时生效,只能不断打法官电话咨询,往返于法院。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区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期间,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涉诉群众开具生效证明难的问题,建设了具有广西特色的生效证明平台。通过该平台,法官在系统填入生效日期后,由系统自动制作生效证明。
10月26日,自治区高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区法院10月26日后生效的案件,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均自动生成。
作出裁判的法院,应当及时录入案件生效信息,并于案件生效后3日内向当事人发送案件生效提示短信。
《通知》规定,全区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民事、行政、行政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如需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自助获得“生效证明”。可通过案件生效提示短信附带的链接,或者登录广西电子法院系统,以及在全区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自助终端在线查询、浏览、下载、打印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些方式取得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可以向全区范围内任何一家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裁判文书。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部门负责审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立案诉服人员应当通过查询智慧审判系统“生效证明库”等方式核实相关裁判文书生效情况。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裁判文书未生效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通知》还规定,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该项申请,无须交纳费用。另外,在案件生效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再审、退还诉讼费的,也不再需要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大大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