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红色金融史上首部国家银行法颁布
在毛泽民的主持下,很快制定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1932年8月24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常委会修正并通过了《国家银行暂行章程》,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的名义正式颁布。《章程》对国家银行的性质、宗旨、隶属关系、业务范围、资本、收益分配及组织管理等作出简洁而明确的规定,创立红色金融史上首部国家银行法。《章程》分为五章:总则、资本、业务、组织、决算及纯利分配。
(一)总则的主要内容规定了国家银行的政权性质、隶属关系和领导机构:
(1)本行为巩固苏维埃金融帮助苏维埃经济发展之国营事业,直接隶属于财政人民委员部;
(2)本行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设立分支行于各地,或与其他银行订立代理合同或汇兑契约为本行之代理处;
(3)本行分支行之设立、废止及移设,均应经管理委员会之决议,呈请财政人民委员部核准。
(二)有关国家银行领导体制的规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行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1)设立9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各项重要事务的决策。具体职权是:制定规章制度、规划纸币发行数量和现金准备,提请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审定预决算、计划利润分配、增加资本以及监督内部管理;
(2)设立行长和副行长各1人,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
(3)银行受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的监督和指导。
国家银行直接隶属于财政人民委员部,由财政人民委员部指导与监督国家银行业务,核准利率、经费预决算。《章程》授予国家银行管理委员会国家银行管理权,该委员会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呈请人民委员会任命9人组成,主任由财政人民委员部呈请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任命。
(三)《章程》中关于国家银行的业务规定一共有八项,包括四项属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另四项是有关业务规范的规定。
1.在四项业务中,属于国家银行总行的业务包括以下三项:
(1)委托业务:代理国库,代理政府发行公债及还本付息。国家银行将接收财政的全部库存现金存入银行,建立国家金库,规定打仗筹款和缴获的物资一律上交金库;为执行中央根据地内统一财政、统一货币作准备。
(2)发行统一货币:临时中央政府授予国家银行发行货币的特权,并管理相应的有关事务。
(3)依照法律许可,可以负责生产金银和外国货币、证券或汇票。
与现在国际上普遍通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分离的制度不同,临时中央政府授予国家银行发行货币是特许权,同时授予其经营存贷、公债代销、货币兑换等业务职能,而非行使纯粹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职能,这是由战时特殊性决定的。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在《章程》中被称为“正常业务”:贷款、票据贴现、买卖金银及有价证券、汇兑及发行期票,代人保管贵重财物等。从国家银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看,1932年国家银行的年度会计报表显示,当时国家银行开展的业务只有存贷款、买卖金银以及汇兑。
2.《章程》中对业务的规范主要有如下几项:
(1)禁营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不得购入不动产或将不动产作为抵押品,不得买卖私人企业股票。这一项中,不得投机和买卖私人企业股票,直至现在都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以避免金融风险无限放大而失控。
(2)贷款抵押:对于国有工商业或合作社可以发放无抵押贷款,但私营企业贷款必须有抵押。工农民主政权的国家银行,迅速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正是因为阶级立场和支持对象不同于旧社会的金融体制,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国家银行的金融政策必须对私营性质作出明确区别,把广大工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3)商业票据:真实的商业票据贴现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商业票据贴现的条件对真实性提出了严格要求,因战争频仍,经济困难,国家银行头寸十分紧张,最多承兑商业票据6个月期限。
(4)物品代管:允许国家银行代人保管贵重物品,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章程》中对国家银行的业务规定,体现了国家银行的政权性质、阶级立场和政治使命,也体现了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时代、环境特点。
五、国家银行组织机构设置
中央苏区中央局发出指示,要求各根据地省级苏维埃银行或工农银行改组为国家银行的分行,在各省设立分行,各县设立支行,区设立代理处。
国家银行管理得法,经营有方,在短期内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不断健全和扩充,到1934年10月长征前,总行设有业务、总务两个处,共有营业、会计、出纳、管理、文书、券务、金库会计科7个科和1个总金库,工作人员増加到七八十名。
由于代理金库的职权,分支机构得以迅速延伸,总行下辖福建分行、江西分行、分金库,1个瑞金直属支行,在福建白砂、南阳,江西瑞金等地设立4个兑换处,在白砂、南阳、瑞金、兴国等地设立5个金银收买处,在各县苏维埃政府、红军部队经理机关设立几十个代兑处。与分布在中央苏区各地的农村信用社,形成了总行——省分行——县支行、直属支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体系组织架构。
福建分行。国家银行福建分行于1932年8月在福建长汀成立,筹措20万元准备基金,行长由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长李六如兼任,后李六如调任国家银行总行副行长,福建分行行长由赖祖烈担任。福建分行承担发行国家银行纸币、代理国库、代销公债、存贷、金银买卖等业务。同一时期,闽西工农银行不再发行货币,单独营业。
江西分行。国家银行江西分行于1933年2月10日在江西宁都成立,行长由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副部长钟声湖兼任。承担的业务与福建分行一样。
兴国县支行。1933年初,国家银行兴国县支行在兴国县金库的基础上成立,最初由国家银行总行直接领导,江西分行成立后,归属分行领导。
石城县支行。国家银行石城县支行成立于1933年3月,行长是毛泽覃,后为吴道显。石城县支行设立总务、营业、出纳、会计四个科,职工16人。
信用合作社。合作社事业是党在农村的基础,是农村物资流通和农业发展的基点,临时中央政府非常重视信用合作事业,出台了不少信用合作的政策章程支持其发展。1932年2月,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要求各地积极创办信用合作社,低利借贷给农民购买耕牛。1932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便利工农群众经济的周转与帮助发展生产、实行低利借贷、抵制高利贷的剥削。同年9月,制定《合作社工作纲要》,明确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抵抗私人资本剥削、改善社员生活、救济工人失业、巩固与发展根据地的社会经济、帮助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向前发展、提高社员文化程度。1933年6月,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发布《发展合作社大纲》,指出:“信用合作社是专门管理社员金融之借贷与存储的机关。”1933年9月10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信用合作社标准章程》,对此前各地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作了统一规定,并决定从当时发行募集的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中拨出20万元,用于发展信用合作社。政府对合作社的各项支持,大部分是通过国家银行进行的。
在临时中央政府的重视和帮扶下,县区乡信用合作社相继成立组建,向农民、生产合作社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1933年,宁都各区乡苏维埃政府成立了信用合作社,到1934年,兴国、瑞金、于都、会昌、寻乌、石城等县的信用社相继成立,长汀东郊区、洪都区也成立了信用合作社,兴国、瑞金进一步组织了信用合作联社,与当地国家银行县(支)行合署办公。
各个根据地的金融事业结合各自革命斗争形势,统一于国家银行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因湘赣、湘鄂西根据地与中央革命根据地处于分割状态,虽然湘赣、湘鄂西根据地金融机构相继成为国家银行湘赣省分行、国家银行湘鄂西特区分行,但是其业务与国家银行仍是相互独立,独立发行货币、各自经营。
中央造币厂、印刷厂。在中央苏区根据地形成前,湘赣永新、江西兴国地区都建有银元造币厂。1932年春,兴国东村造币厂迁到瑞金,改为中央造币厂,铸造可以到白区使用的银元以及银毫、铜板。后来中央造币厂的规模逐步扩大,直到1934年10月结束。中央印刷厂于1931年成立,由东固印刷厂和兴国印刷厂合并组成,曾印制五分、壹角、二角、五角、壹元五种银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造币厂旧址位于叶坪乡洋溪村的刘氏私厅里,1931年冬创立于此,占地533平方米。
六、发行苏维埃国币
(一)确立国家银行货币的国币地位,集中货币发行权。在中央苏区根据地一切交易和纳税按国币计算,白区货币不准通行。临时中央政府明确规定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具有国币的地位,国税完缴只接收国家银行纸币,其他货币概不收受;根据地境内均一律十足通用,任何人不得阻碍通行或抑价破坏国币信用。并提出“苏维埃公民及一切居民,都要用苏维埃国币”的口号。通过一系列法令推行国家银行纸币在根据地全境迅速流通使用。
(二)发行以银元为本位的可兑换货币。1931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明确各级财政机关各种账簿、单据的记账单位,应一律折合成银元计算。确立会计核算以银元为本位。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规定,苏维埃国家银行及其分行为统一货币制度“应实行兑换货币”,发行货币可自由兑换。1932年6月,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规定国家银行纸币与银元的兑换比价为一比一,设立兑换处、代兑处,对持票要求兑换者,尽量兑换银元,不允许拒绝兑换。
(三)想方设法开源节流,充实国家银行资金实力。国家银行成立最初,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启动资金急缺。没有启动资金,一切业务无从谈起。按照章程规定,财政应拨款100万元建立国家银行,但财经委员会实际拨付的启动基金仅有20万元。当时国民党当局加强对中央苏区的经济封锁,财经委员会不得不把有限的银元用在到白区采购苏区急需的食盐、布匹、药品等物资。
为了充实国家银行的资金实力,每逢红军有重大作战行动,国家银行都会组织“没收征集委员会”,随部队到前方筹粮筹款。行长毛泽民亲自兼任国家银行业务处长一职,想方设法地搞生产,淘金、熬盐、炼铁、造纸、打造农具等都有经营。1932年3月下旬,毛泽东指挥的漳州战役大胜后,“没收征集委员会”不仅得到大批军用物资,还筹得105万银元。这批“巨资”充实了国家银行的发行基金,存放于在瑞金秘密金库,长征时随部队转移,解决了匆促行军的经费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1932年3月成立的中华钨矿公司极大地充实国家银行的资金实力。金属钨是制造电灯钨丝和枪械的重要材料,赣南素有“钨都”之称,拥有丰富的钨矿资源,1932年1月中旬,中华苏维埃第一个公营钨矿场——铁山垅钨矿场成立,毛泽民兼第一任总经理。1932年初铁山垅钨矿开工,毛泽民扩大和奖励生产,充分调动矿工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长征前共生产钨砂4193吨,出口总值达400多万元之巨。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规定,国家银行由中央政府授予发行各种纸币的特权,并执行严格的准备金制度,发行纸币需有现金、物资或证券作保证,“至少须有十分之三现金,或贵重金属或外国货币为现金准备。其余应以易于变售之货物或短期汇票或他种证券保证准备”。即每发100块的国家银行钞票,要有30元银元的本位币支撑(30%的现金准备)。1932年,国家银行一共印发65万元纸币,当时银行的准备金高达39万银元储备,准备金比例60%,远高于法定基准。
(四)建设统一的货币体系,科学管控发行量和流通量。1932年7月7日,国家银行正式发行统一的苏维埃国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银币券,逐步回收各种杂币,开始建设统一稳定的中央苏区货币体系。
发行量和流通量是货币发行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问题。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对货币发行作出限制性要求:纸币发行量不能超过市场所需。毛泽东将国家银行纸币发行原则简洁表述为:纸币发行应以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根据,财政需要只能放在次要地位。
国家银行根据当时中央苏区的具体情况,发行了壹元、伍角、贰角、伍分等面值,银币券正面印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字样,还印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部长邓子恢和国家银行行长毛泽民的亲笔签字。据统计,1932年底共印制发行壹圆券375000元、贰角券103000元、壹角券129800元、伍分券48375元,总计656175元。1932年发行的货币主要用于财政支出,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支走发行的大部分货币,在国家银行总行透支总额563839元。至1934年10月长征前,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共有壹元券、伍角券、贰角券、壹角券、伍分券5种面额、8个版别,累计发行量800万元。流通范围扩大到赣东、闽北地区。(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红色金融史编写组编著)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