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金融办:
你办《关于筹建贵港市贵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贵金办报〔2020〕71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桂金监贰〔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贵港市金融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发起筹建贵港市贵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港市贵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二、请你办负责通知并督促贵港市贵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筹建工作。拟任系统专管员须在筹建期内参加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专管员培训。
三、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资人。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开业。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特此批复。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