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执行主体——起诉阶段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来源:执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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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金钱债务中,案件判决生效仅仅是维权当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能否成功执行回款,才是当事人维权的终极目的。想要成功执行到款项,除了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外,通过扩大执行主体,增加更多的债务承担人,以最大限度保证执行到位。然而,扩大执行主体并不局限于执行阶段,诉讼阶段也很重要,这就需要当事人及律师运用执行思维去代理诉讼案件。基于此,笔者就如何扩大执行主体,形成系列文章,以供读者参考。本文分享的是扩大执行主体系列(一)——起诉阶段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一、可以将配偶列为被告的情形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若发生债务时间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在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时可以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虽然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常见的方式是共债共签,或者配偶一方事后追认两种情形。但是实际中,只有一方签字的,配偶为了不承担责任,都不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相应举证。

二、诉讼中如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债务不存在共债共签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不追认的情况下,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收集证据:

(一)诉讼过程中申请调取银行流水证明款项用途

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当时收款的银行账户的流水,查询当时的流水走向,若债务人在借到款项后将款项部分或者全部转给其配偶、用于装修房屋,或者将款项用在子女身上(缴纳学费、报辅导班等),则足以证明系用于家庭开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二)了解债务人借款后名下是否购买有大宗商品(动产\不动产)

若是被执行人举债后,用于购买大宗商品(如动产、不动产、家具等),债权人只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购买上述动产、不动产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使用,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通过庭审发问或者电话录音询问债务人款项用途

在庭审过程中,发问环节直接询问对方款项用途,对于未经历过庭审的当事人,基于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可能会说出真实用途;另外,在起诉阶段,可以以和对方协商为由,通过电话的方式,侧面询问款项用途,此时对方没有防备,多数情况下也能真实告知款项具体用途,事后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明即可。

三、如何事前预防

为了避免对方事后赖账,债务发生时,首先要求对方(夫妻两人)出具借条,并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其次,要求对方在借条上面写清楚款项用途,还款期限等;最后,款项交付最好不要现金交付,通过转账的方式,便于保存和固定证据。

总而言之,对于自然人之债,如果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方均会被判决承担偿还责任,这对于债权人来说,大大增加了后期执行到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