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公司出资时间
来源:南京市场监管
作者:
时间:2024-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7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对新设立公司的出资时间提出了新要求,《规定》对存量公司的出资时间调整明确了过渡期解决方案,本期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公司出资时间”。


202471日以后设立的公司出资时间如何设置?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为自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内;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前缴足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大会召开前缴足发行股份的股款,其中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款的,应当在募集股款缴足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024630日之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如何调整?

根据《规定》,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7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20276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7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认缴出资期限已经届满的,认缴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5年的,按照立法本意,不再允许延长其出资期限;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认缴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足5年的,可以允许其延长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2024630日之前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时间如何调整?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20276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2027630日前增资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2024630日之前成立的公司逾期不调整会有哪些后果?

根据《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