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桂金管复〔2024〕39号
来源: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4-07-08

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变更事项予以审核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桂金监贰〔20228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变更股权。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明确公司新的股权结构。林光亿所持4.29%股权(300.30万元)、朱万华所持7.14%股权(500.00万元)、莫彪所持8.57%股权(600.00万元)、李柏林所持10.00%股权(700.00万元)、黄子铭所持10.00%股权(700.00万元)、黄雁飞所持10.00%股权(700.00万元)转让给广西铭高投资有限公司;林光亿所持4.60%股权(322.00万元)转让给广西利普纳化工有限公司;林光亿所持1.11%股权(77.70万元)转让给叶庭筠。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为:广西铭高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500.30万元,持股50.00%;广西利普纳化工有限公司出资1322.00万元,持股18.89%;李明、李志辉、周瑜凤各出资700.00万元,各持股10.00%;叶庭筠出资77.70万元,持股1.11%

二、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依据变更事项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作。

三、变更市场登记手续。自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完成市场监管登记变更手续。

四、登录更改信息。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须登录广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更新有关股权结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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