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本续贷”是借新还旧吗?
来源:公众号“孙自通”
作者:孙自通
时间:2024-04-10

什么是无还本续贷?

无还本续贷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原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这个文件中,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无还本续贷是指在贷款到期前,经贷款客户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日前与客户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客户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无还续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二是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

那无还本续贷和借新还旧是什么关系呢?

以贷还贷又被称作借新还旧,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在旧的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出借的款项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的行为。以贷还贷一般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有以贷还贷的事实;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笔者认为:无还本续贷从其本质来看,应当属于借新还旧,只不过相对于一般的借新还旧来说,无还本续贷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一是只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二是借款人必须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主动提出申请;

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四是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

五是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借新还旧)。

就商业银行而言,通常的借新还旧属于重组贷款的范畴,一般的借新还旧和无还本续贷有两大区别:

首先,无还本续贷的要求比一般借新还旧更为严格;

其次,贷款分类不一样。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而根据银监发〔2014〕36号第四条“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相关判例

案例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平县支行、赵磊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4043号

河南高院认为:农行西平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以无还本续贷的方式与丰盛粮油公司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与鼎兴投资担保签订新的动产质押合同、托管合同,并于同年9月29日发放贷款2000万元,同日收回贷款2000万元,至此,2015年8月11日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担保物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案例2: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葛兰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申920号

黑龙江高院认为:兴隆信用社其以“无还本续贷”形式发放贷款,实质上属于借新还旧。

案例3: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与泉州市宏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1170号

泉州中院认为:本案借款用途范围确为无还本续贷,许健洲、黄硕峰、钟玉秀则以其不知晓该借款用途为由提出免责抗辩。但许健洲、黄硕峰、钟玉秀向惠安农信社玉群信用社出具的《“连环贷”授信业务担保人声明书》的内容,三人已明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系用于归还旧贷,并确认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因此,许健洲、黄硕峰、钟玉秀的抗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三人应依约对宏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无还本续贷本质上应当属于借新还旧,只不过相对于一般的借新还旧来说,无还本续贷的要求更为严格,客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而在借新还旧中,最大的风险就是担保人“脱保”的风险,对此,建议重点关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无还本续贷相关政策

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4号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