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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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2

各市(地)金融局(办、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内县(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管部门及各小额贷款公司,并组织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试行)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监管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监管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18〕56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批准在黑龙江省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数据管理,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相关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求统计、分析、报送监管数据的过程,确保监管数据的及时、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管部门指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区)政府指定的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监管数据管理应当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

(二)持续性原则。监管数据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优化,确保监管数据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开展,质量持续提升。

(三)有效性原则。监管数据管理应当推动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有效应用于经营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主管部门要求报告重要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按报送周期要求分为月度报告数据、季度报告数据和其他数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业务及财务数据均不得造假。

(一)月度报告数据: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月度情况表及主管部门要求按月度报送的其他监管数据等。

(二)季度报告数据:

1.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数据相关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基本情况表、财务情况表、融资情况表、贷款情况表、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情况表。

2.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3.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

4.主管部门要求按季度报送的其他监管数据等。

(三)其他数据。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月度报告数据应当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季度报告数据应当于季终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可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补报。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数据报送时间的,以省级主管部门具体通知时间为准。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时报送数据的,市(地)、县(区)主管部门可在监管评级的“监管评价-日常监管”指标项下酌情扣分。

第七条 由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系统汇总的监管数据应通过系统报送,未按规定渠道报送的视同未报送,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向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已报送的监管数据,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修改调整。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应当妥善保存。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原始监管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职责边界清晰的监管数据管理架构,明确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并根据监管要求和实际需要持续评价更新。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应报市(地)、县(区)两级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出现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管数据管理制度应包含对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控制的定期排查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管数据管理激励机制,保障监管数据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数据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内容应经具有相关权限负责人的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应确定并授权归口部门牵头负责本公司监管数据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数据管理岗位。其他业务部门应负责本业务领域的监管数据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本业务条线的监管数据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满足监管数据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按年度对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适应监管数据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的程序化,提高监管数据报送的自动化程度。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信息系统,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数据。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较好的,市(地)、县(区)主管部门可在“监管评价-日常评价”指标项下酌情加分。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开展监管数据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现监管数据异常变动或存在重大差错的,应于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书面解释说明。

小额贷款公司应保证同一监管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之间的一致性。如有重大差异,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指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管理规则。

市(地)、县(区)主管部门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进行日常管理,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监管数据,对违反本指引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进行持续监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采集、处理、存储、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

第十八条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数据管理提出自律倡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依据《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黑政办规〔2018〕56号)第三十九条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数据管理过程中,应当强化监管数据安全保护。开展监管数据管理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监管数据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市(地)、县(区)主管部门发生监管数据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主管部门应夯实数据审核人员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岗。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公布前,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施行后6个月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本指引第十九条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